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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温室气体检测机构(湖北温室气体检测机构电话)

YP官网示优官方账号 2023-03-06 行业动态 416 view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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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全国碳交易大幕即将开启,业内预测多个相关产业受益

位于武汉市青鱼嘴的碳汇大厦,这些天正在抓紧装修。过段日子,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金融机构将正式进驻。

根据安排,设在这里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下称“中碳登”)负责为首批2225家电力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并将于6月底上线交易。这也意味着全球最大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投运。与此同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也正在抓紧进行全国碳交易系统的联调测试。

本月19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宣布,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武汉、上海正全力冲刺

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湖北省、上海市调研碳市场建设工作时强调,全国碳市场是落实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产品与服务、低碳产业投融资和碳资产管理等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和 探索 ,推出的促进碳市场有效性、流动性、连续性的‘六维理论’属全国首创。”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刘汉武在该中心官网上说。

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湖北碳市场纳入373家企业,全部为年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总排放量达到2.73亿吨,约占湖北全省碳排放量的45%。涉及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占该省第二产业产值比重的70%。截至目前,碳排放累计成交量达3.47亿吨,成交额81.39亿元。交易规模、引进 社会 资金量、企业参与度等指标居全国首位。

2017年12月,“中碳登”落户湖北武汉,这里成为全国碳资产的大数据中枢,承担着碳排放权的确权登记、交易结算、分配履约等重要业务和管理职能。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景观。摄影/章轲

今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在武汉调研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进展以及全国碳市场交易启动筹备工作情况时表示,全国碳市场交易启动是一次大考。

李高说,注册登记系统是全国碳市场的核心支撑系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顺利启动和后续的平稳运行,要“全力冲刺做好系统建设”。

5月20日,李高一行赴上海对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并同参加测试的企业进行了现场交流。截至2022 年底,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已全部完成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连续七年保持百分百履约纪录。

碳交易将让多方受益

公开资料预测,2022 年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量或将达到2.5亿吨,为2022 年各试点交易所交易总量的3倍,成交金额将达60亿元。

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其实为碳排放配额。比如,某企业经审核获得了一年3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如果该企业实际排放了35万吨二氧化碳,那就要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超标的5万吨指标;相反,若该企业预计当年只排放10万吨二氧化碳,那么多余的20万吨指标,就可以卖给别的企业。

目前二氧化碳交易价格约为22元/吨 32元/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根据配额分配方法,对2019年至2022 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量为其所拥有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

电力企业将成为首批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摄影/章轲

据“武汉发布”报道,湖北碳交易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孙永平日前表示,“中碳登”落户湖北武汉,将会进一步发挥金融集聚效应,吸引资金、技术和绿色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金融要素向长江中游城市群靠拢。以碳市场为桥梁,打通中西部地区发展通道,实现碳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近日也公开表示,武汉市完全可以凭借“中碳登”落户的先发优势,抢占全国碳金融中心以及中部金融中心,进而以市场、金融和技术“三引擎”驱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抓住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两个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机遇期,为武汉市再造一个千亿级的产业集群。

刘汉武在上述官网上表示,碳市场直接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间接带动新型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催生新业态,将会催生出一大批碳资产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绿色认证机构等绿色低碳服务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业内专家近日也预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营后,参股的地方交易所将直接受益,纳入的行业也可以通过交易配额和自愿减排量(CCER)受益,此外,涉及碳排放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将受益。

如何建立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之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摘要:在全球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浪潮下,碳减排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战略目标。在此背景下,企业必须肩负低碳发展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建立自身的碳排放管理体系。本文在介绍了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和碳盘查等相关概念后,通过对企业碳排放管理的研究,构建了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最后针对企业碳排放管理提出几点建议。为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以此实现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 碳交易 碳资产 碳市场 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2 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 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第十九条 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十二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 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四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CSC是什么意思

中标认证中心(China Standard Certification,简称CSC,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于1998年10月成立,隶属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我国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认证机构。

中心承担世界范围内的全球高效照明产品认证(ELI)业务,并受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和联合国亚太经社会(UNESCAP)的委托,组建了联合国亚太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技术支持中心,成为联合国科研基地。

中心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活动,作为 APEC能源效率与节能专家组主席单位,加大了我国在APEC各经济体之间及世界范围内能源效率与节能方面的参与力度。

扩展资料:

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该办法还同时规定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条件,明确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低碳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评定活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服务及其过程的碳排放量进行检测、核查、审定和认证等技术评价活动,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引导低碳生产消费方式,

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低碳产品认证针对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认证模式。按照该办法,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标认证中心

ccic是什么

CCIC中文全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Group)Co . , Ltd . , 英文缩写CCIC)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迄今为止唯一的带“中国”字头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它的成立是中国加入WTO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检公司体制改革决策的重大举措。

公司简介编辑

CCIC 中国商品检验公司,原称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HINA NATIONAL IMPORT 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RPORATION)

CCIC(商检公司)最早是1980年由商检局成立的,主要做非法检商品检验,同时辅助商检局做一些法检业务。最初商检公司的人员和办公地点均是商检局的,也就是一个实体两块牌子,有点official(官方)的意思,后来92年前后,逐渐独立出来,运作更加企业化。

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很多,国内有省级商检公司40多个,沿海的大小港口多有分公司,总数近500个,国外有分公司20多家,负责检验要发到中国的三废旧机电等货物。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中检集团、CCIC)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许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资质认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

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CCIC始终致力于“质量、安全、健康、环保”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已成为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跨国检验认证机构。

CCIC的服务对象包括企业、机构、政府及个人,服务范围涵盖石油、化矿、农产品、工业品、消费品、食品、汽车、建筑,以及物流、零售等重要行业。2013年,CCIC在全球拥有约300家机构,200家合作实验室,员工逾16,000人,运营网络覆盖20余个国家和地区,遍布全球主要港口、城市及货物集散地。

CCIC将根据客户需求,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提高CCIC和CQC品牌公信力,凭借丰富的国际质量服务经验、雄厚的技术实力、完善的服务网络,为全球客户提供公正、快捷、可靠、一致的本地化服务。

CCIC国内的网络非常好,服务也日趋规范,已通过国际标准ISO/IEC 17020认可。与贸易相关方关系融洽,港务局,船公司,外贸公司等等,在处理一些登轮检验业务时更加快捷、高效。检验鉴定的收费合理,容易被客户接受。

2公司资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

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具备开展产品、管理体系等认证项目资质。

中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多边互认体系(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

国际认证联盟(IQNet)正式成员。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正式成员。

亚洲认证网络论坛(ANF)正式成员。

国际机动车检测委员会(CITA)的中国唯一正式成员。

日本政府授权的中国首家PSE强制认证机构。

德国KBA认可,为中国境内申请E1/e1-Mark认证的企业提供工厂检查服务。

国家商务部授权的“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

2007年10月向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UNFCCC)执行理事会(EB)提交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指定执行机构(DOE)资质申请材料,并通过UNFCCC公示。

2008年5月,经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批准授权,正式成为CCX温室气体减排额度抵消项目的验证机构。

2008年9月,经天津排放权交易所(TCX)授权正式成为第三方温室气体核查机构。

3业务范围

CCIC检验、检测、鉴定业务范围:

2008年底2009年初,CCIC与肯尼亚、印度尼西亚等国证书签订检验合约,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中国产品在发货前先由CCIC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在目的国通关。

2009年初,根据中国跟埃及和埃塞俄比亚的双边协议,中国出口到这两个国家的货物,要由CIQ出具PSI证书,进口商凭此证书通关。此检验分为品质检验和监装两部分。因为出口埃及货物较多,一部分监装业务由CCIC按要求检验完成。

2013年4月开始,尼日利亚标准局(SON)授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在全球范围内实施SONCAP 业务。装船前合格评定程序(Standard Organization of Nigeria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gramme,简称SONCAP)。SONCAP 这一合格评定业务要素包括:装船前物理检验、抽样、在认可实验室测试和分析、产品生产过程和体系的审核,文件审核等(产品)标准符合性评定。

BV,ITS,CONTECNA,OMIC,UL,JET等合作伙伴委托的各类检验业务。

各种产品的检验鉴定,各种客户需要的证书,

哪里可以进行气体检测,并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报告

我们没有专业检测温室气体的单位!

但是温室气体减排可以开发为cdm项目,做项目的话就会有指定国际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检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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